商丘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商丘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申请人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商丘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无房或现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的住房困难标准;
商丘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家庭收入符合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根据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经市、县(市)人民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商丘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或单位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查、公示后,符合条件的方可购买。
商丘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审批表》。
商丘经济适用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首页及家庭同住人口的户口;丧偶或离异的提供有效证明。
3.家庭年度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年度收入证明由单位出具,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工资册或工资凭证的复印件;无工作单位的,年度收入证明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出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上年度的低复印件或领取低保金的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的有关证明;借住别人住房的,提供出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出具的借住证明。
5.市、县(市)人民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按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三)审核。市、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年收入和住房情况的审核工作。
(四)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公共或申请人所在的居住地公示申请人家庭的同住人口数量、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五)办理手续。经公示无的,按销售项目给申请人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手续;有的,应当进行核实,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出具书面通知。
(六)购房。申请人持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在的选房期限内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逾期未选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
(七)轮候。市、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伤残军人、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章获得者、复转军人、离退休教师、环卫工人、残疾人、独生子女家庭以及其他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的家庭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差价款上缴同级财政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再享受廉租住房补贴。
原来享受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签订日起的下一个月取消廉租住房补贴。
享受实物配租的,在经济适用住房交房前退出所租住的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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