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商丘市闫集镇村民邓某与张某毗邻而居。鉴于双方共用的院墙年久坍塌,邓某与张某口头协商由张某出料,双方共同出工修筑新院墙,待院墙修筑好后,邓某给予张某一定费用作为张某出料的经济补偿。可是,就在院墙修筑完成后,双方因经济补偿的数额发生了纠纷。闫集镇王驸马村村支书了解情况后,为避免矛盾升级,将此案移交到闫集司法所,请求调处。
在调解中,为避免双方吵闹,闫集司法所李红伟带领分别与邓某、张某进行单独谈话。原来,张某所购石料实际价值为1600元左右,双方当事人也并非因为补偿数额发生争执,而是张某觉得邓某出工不出力,应少得补偿,而张某认为这是邓某在自己,于是便多要了200元补偿。
鉴于双方当事人情绪都很激动,工作人员决定待双方情绪稳定后再进行调解。一周后,在调解中,工作人员首先明确了张某所购石料的实际价值为1600元,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没有。工作人员又提到按照当地民俗,邻里之间修筑共有院墙时,可以一方出工,一方出料;也可以双方共同出工,未出料一方给予出料一方一半料钱作为补偿,双方当事人对此民俗均表示认可。工作人员遂提出按照当地民俗,邓某给予张某800元作为补偿,并嘱咐他们:远亲不如近邻,大家以后还是好邻居。邓某听后,当场将800元现金交到张某手中。至此,纠纷得到化解。 (李红伟李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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