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挂”案件
必须全面清理
2001年河南省商丘市发生一起碎尸案,2003年年底,杨波涛被当地警方认定为此案的凶手,并于次年被。然而,因为定他的不足,他被河南商丘市中院判过两次死缓、一次无期,又都被河南省高院撤销并发回重审。直到去年8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不足”为由,撤回起诉,并让机关“补充侦查”。机关却对杨波涛实施“取保候审”,继续把案子“挂起来”。1997年版的《刑事诉讼法》已全面引进“无罪推定”原则:由司法机关举证被告人有罪,若不足,或有疑点,则不能,是谓“疑罪从无”。如果检察院、法院能坚守法律,那么杨波涛本应被判决无罪,或根本就不予起诉。
上下级法院之间来回推诿,就让案子进入不审不放的“死循环”。好在事情正在起变化。其一,去年新《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其中二审法院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二次必须做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终止了“司法死循环”。其二 ,司法机关也认识到搞“疑罪从挂”“疑罪从轻”的危害性。去年,最高副院长沈德咏提出:对的不足以证明有罪,就应当依法宣告无罪。最高法、最高检要拿出问题的勇气,要求地方法院全面清理全国类似的“疑罪从挂”悬案,严格按疑罪从无解决,该判无罪的判无罪、该不起诉的就不起诉,该给的国家赔偿要到位。
2月28日《东方早报(博客,微博)》
亲生子女应设立单独
2013年,衡阳市衡南县一起父母二人3次卖掉亲生儿子的案件引发关注。以往,对于父母亲生子女是否涉嫌犯罪,涉嫌的是遗弃罪还是拐卖儿童罪,争议较大 。但随着诸多司释的出台,这一问题在法律上迎刃而解。2010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明确: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可以认定属于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父母以“营利”为目的,亲生子女,首先就是放弃了自身的监护和抚养的义务,其次是可能到子女的权益,让他们无法顺利成长,再就是将人当做商品,损害了风俗,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所以,应当受到刑罚的打击。但是,父母亲生子女,与一般人将子女从父母身边拐走,在社会危害性上是有区别的,因为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将他人的监护权,将他人的儿童,对父母和监护人产生严重的打击,引发社会的恐慌情绪更大。因此,应当将父母亲生子女的行为另行定,并且量刑要比拐卖儿童罪更轻。事实上,在现有的案例中,相关涉案父母量刑一般都是缓刑。将来,立法者应当考虑修改法律,在刑法上增设“子女罪”,在量刑上比较拐卖儿童罪从轻处罚。
2月27日《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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